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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价谈判初战告捷,还可以做点什么
201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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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5月24日讯 政府推动、社会企盼的药品谈判定价,终于付诸实施,与此前的公立医院的采购价格比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中的3种谈判药品价格降幅均在50%以上,替诺福韦酯、埃克替尼、吉非替尼降价幅度分别为67%、54%和55%,达到“与周边国家(地区)趋同。”

一药一策”

虽然谈判确定价格的品种还不多,虽然有中途退出的谈判企业,虽然这个谈判结果能在多大范围内、多大程度上得到确认和完整实施尚待实践,但这应该是好事,是国家明确要建立的多种形式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这个社会认可的“言”,终于付诸于“行”,为此点赞。

此次谈判成功并大幅降价的药,都是现行招投标制度无法降价的,即专利药(包括已过专利期但仍享受专利药待遇的原研药)、进口药、独家药。之所以招投标的降价机制(竞争机制、行政强制压价机制)都降不下来,前一种情况是因为没有竞争对手,后一种情况是因为没有替代药品,所以,按照“一药一策”思路谈判,是对此类药品最有效的降价方式。

医药领域有一个迥异于绝大多数商品领域的特殊规律,即药品采购的决策者并非消费者。采购决策者是医疗机构,这是技术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所决定的自然垄断。在医药不分的状态下,掌握采购筹码的主体(无论是医院、医联体还是采购中心)自然就有了价格谈判的能力,这个能力就是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增量降价、带量采购。

谈判成功的必要条件

对采购方来说,了解药对病的适用,了解国内外市场的需求数量和实际价格,了解同类药品之间的部分可替代性,就有了出价的理由和底气。

 

对销售方来说,有了采购方允诺的远大于当前实际销售的采购定量,就有了扩大销售的机会,就有了降低成本的可能,也就有了允诺大幅降价的决策——单价下降、销量上升。降价之后的实际利润可能不降甚至反升。浙江贝达药业生产的凯美纳,产品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曾荣获2015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在这次谈判中降价54%。企业力图通过降价减轻病人用药负担,扩大科技成果应用范围,惠及民生。但企业的美好愿望必须要由销量来实现,所以,药价谈判成功的第一个必要条件是确保完成谈判允诺的采购数量,这就是降价体现。

 

以量换价之所以成功,企业必定经过精密计算,经济上可以接受。同时值得忧虑的是,如果在实际采购中依然出现屡禁不止的“二次议价”怎么办?这次谈判定价是国家层面的事,以往招投标是省级层面的事。受到法律保护的省级招投标中标价,可以被省以下政府(省一级是否默认暂且不论)及其部门或者医疗机构以“二次议价”的方式否定,那么,国家层面的谈判定价会否也走上这条被否定的老路呢?

 

药品分类采购中的价格谈判是对药品招投标的分流,而非招投标的后续,更不是对招投标中标价的否定。国家卫计委在此前相关文件中已明确:“2016-2017年采购周期内,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然而,如果省及省以下政府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