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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 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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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 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

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及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三校”)毕业生;

4.截止高职单招当年,按照在陕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学制完成学业,即从第一学期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就读,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5.截止高职单招当年8月31日,本人常住户籍应在陕且满3年。

(二)其他

1.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职单招者,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第1、2、3、4条款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截至高职单招当年8月31日,本人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应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并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若省级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居住或参保缴费方面的条件作出补充规定时,请各市、县(区)招办遵照执行。

2.截至高职单招当年8月31日,完成在陕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制但常住户籍在陕不满3年者,如在户口迁入我省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持有陕西省居住证,期间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持有居住证时间与取得户籍时间连续,且两项时间相加满3年,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报名。

3.本人随其父亲或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正常迁转常住户籍至我省,可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